close

  南方日報12月27日訊(記者/谷立輝 通訊員/汪次安 李平)筆者從乳源縣人民法院瞭解到,該縣桂頭鎮財政所與許某簽租賃合同時,誤將月租500元寫成年租500元。案經法院一審、二審,均認定屬筆誤,從而終結了一場本不該發生的官司。
  2011年9月25日,乳源縣桂頭鎮財政所與許某簽訂了《桂頭財政所門店出租合同書》,財政所將臨街的兩個門面租賃給許某做五金生意,雙方商定房租每個月500元,租期為一年。在租賃期內,許某依約兩次支付了租金累計5000元。但合同到期後,許某以簽訂的書面合同記載租金每年500元,其已經支付5000元,相當於10年的租金為由不願意交還門面。財政所則認為,書面合同上記載的“租金每年500元”系筆誤,真實意思是雙方當時商定的“租金每月500元”。雙方爭執不下後,財政所將許某告上法庭。
  乳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簽訂的《合同》是有效合同,但該《合同》第二條中的“每年租金500元”是筆誤,應為“每月租金500元”。理由如下:首先,被告許某在該《合同》簽訂前的2011年9月22日就已向原告交付了租金3000元和租房保證金1000元,原告也出具了票據給被告,票據上也載明瞭租賃時間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,折算為每月租金500元。如按被告所稱的每年租金500元,那其所交的3000元則為6年的租金,但在雙方所簽訂的《合同》中約定的租用期為1年,而不是6年。其次,2012年4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交納租金3000元,原告也出具了票據給被告,票據上載明租賃時間為2012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,折算為每月租金500元。如按被告所稱的租金為每年500元,那麼被告又何必再向原告交付租金呢?再次,從交易習慣上分析,該地段兩間門店的房租每年才500元,也不符合市場實際。綜上,《合同》第二條中的“每年租金500元”應為“每月租金500元”。
  據此,該院一審判決被告被告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搬離財政所新樓一樓5、6號門店,並支付到期後占用門店的占用費按租金標準每月500元計付。
  一審宣判後,被告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。日前,該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  掃一掃,分享到微信朋友圈
  打印本頁責編:朱景  (原標題:財政所出租鋪面“年租500元” 筆誤烏龍惹官司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i23hiybc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